


便民服務
縣市主管機關連絡資訊
各地方政府設置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聯絡窗口
常見問答
各項補助申請表格
申訴流程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範本及書面聲明
衛生福利部建置「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
跟蹤騷擾防制法懶人包
跟蹤騷擾防制法「校園跟蹤騷擾事件」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及流程圖
禁止就業歧視適用範圍的對象為何?
Q:禁止就業歧視適用範圍的對象為何?
A: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予以歧視;其中所稱「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包含下列適用對象: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三、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四、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並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六、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七、依法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香港、澳門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