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別歧視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勞動3字第1010071728號函
主旨:
有關所詢事業單位禁止男性受僱者蓄長髮,是否有違性別平等及是否屬性騷擾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處101年7月5日院臺性平字第1010136793號函轉台端致行政院性別平等信箱陳情信件辦理。
二、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性別平等工作法就禁止性別歧視、防治性騷擾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定有明文。依該法第7條至第11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陞遷、教育、訓練、薪資、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同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前開規定者,依該法第38條之1規定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三、來函所詢事業單位禁止男性受僱者蓄長髮,是否違反上開規定,應就個案事實予以認定,如尚有疑義或事業單位涉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台端可檢具相關事證及敘明事業單位名稱、地址,洽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申訴或協處,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