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集)乳時間疑義
勞動部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0987號函
主旨:
有關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哺(集)乳時間相關規定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本(105)年5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2821號總統令公布(如附件),並於105年5月20日生效。
二、本次有關哺(集)乳時間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受僱者哺(集)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二)因受僱者每人每次哺(集)乳所需時間不同,爰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受僱者可依個人需求,於每日60分鐘內「不限次數」加以運用哺(集)乳時間。
(三)考量延長工作時間亦有哺(集)乳需求,增訂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另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三、旨揭規定修正後,雖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有所差異,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應依修正後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