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性別工作平等法》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本次修法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 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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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規定: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性別工作平等法》自112年8月18日起修正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本次修法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 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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