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權益說明
如果發生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可以向雇主申訴(內部申訴),雇主依法除應進行調查,並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外,且應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到性騷擾,同時提供(轉介)醫療、心理諮商或法律諮詢等必要之協助。倘雇主未處理,或對調查或懲戒結果不服,或行為人即為雇主,被害人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外部申訴)。
一、向雇主提出申訴(內部申訴)
- 申訴方式:可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雇主或公司指定處理性騷擾申訴之人員或單位提出。若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讓申訴人閱讀,確認內容無誤。
- 採取適當隔離措施: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後,應考量其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被害人再度受到性騷擾,並不得對其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 處理期限:雇主受理申訴後,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並應自接獲申訴之翌日起2個月內結案(即作成決議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 救濟:申訴人收到雇主書面通知的決議後,如有不服,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外部申訴)
- 雇主未盡防治義務: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採取適當隔離措施、給予必要協助、釐清事實或調查等),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至遲得於離職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經調查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調查或懲戒結果:經向雇主申訴,雇主未為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得於申訴期限(詳參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性工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內,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三、被害人保護扶助
- 給予必要協助:雇主應對被害人提供(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各地方提供工作場所性騷擾被害人之相關資源,網址: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76064/post)
- 法律諮詢及扶助: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性工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
四、民、刑事告訴
- 民事
- 行為人責任:性騷擾行為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精神上損害或名譽受損,被害人得向行為人請求財產上、精神上損害賠償,或請求行為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利用權勢性騷擾者,法院得酌定1至3倍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法院得酌定3至5倍懲罰性賠償金。
- 雇主責任:
- 連帶賠償責任:雇主與行為人連帶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如證明已遵行法令規定,且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如因雇主免除連帶責任而不能受損害賠償時,可以聲請法院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的賠償。雇主賠償後,可以向行為人求償。
- 雇主單獨責任:被害人如因雇主未盡防治義務而受有損害者,可以向雇主請求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若名譽權被侵害時,可以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刑事:性騷擾事件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被害人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於6個月內提起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