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騷擾防治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勞動3字第1000132616號函
主旨:
有關事業單位訂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可否訂定申訴期限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電子檢驗中心100年9月5日(100)台電檢行字第1000000350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工作法並未就受僱者遭遇性騷擾時之申訴期限予以明定;另為建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之機制,並規範對於預防性騷擾之發生以及性騷擾案件之申訴與懲處之處理程序等具體作法,本會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亦未就受僱者之申訴期限加以限制。
三、基上,為免影響申訴人申訴救濟權利,事業單位訂定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依上開規定,應不得訂定申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