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就業歧視適用範圍的對象為何?

2014-11-23 09:59

Q:禁止就業歧視適用範圍的對象為何?

A: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予以歧視;其中所稱「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包含下列適用對象:

一、中華民國國民。
二、依法取得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三、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我國境內工作之外國人。
四、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並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六、依法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取得華僑身分之香港、澳門居民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七、依法取得許可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香港、澳門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