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勞動部發布有關身心障礙就業歧視認定新函釋,該函釋之 內容為何?是否雇主不僱用身心障礙者就會成立就業歧視?

2017-12-25 15:07

Q:報載勞動部發布有關身心障礙就業歧視認定新函釋,該函釋之內容為何?是否雇主不僱用身心障礙者就會成立就業歧視?

A:

本部106年4月10日勞動條4字第1060130457號函釋,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申訴」受理,除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以外,亦包含屬「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之身心障礙內涵(確認身心障礙之多元性,非以取得證明為限),而受有就業差別待遇者。故該函釋係放寬身心障礙就業歧視之「申訴」資格,至其就業歧視是否成立,仍應就其身心功能損傷或障礙情事與所受差別待遇之關聯性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非僅以「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或「具有身心障礙事實」認定就業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