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收件 1.訪談與實地查訪(勞資雙方及關係人)。 2.初步判斷有無就業歧視。 3.似有就業歧視者,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會議,若未涉及就業歧視者,循勞資爭議程序處理。 4.召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會議,若證據不足,繼續調查若未涉及就業歧視者,循勞資爭議程序處理。
5.判斷 (1)歧視成立:行政處分及個案追蹤,相關案例定期彙整・提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會議/函送會議紀錄。 (2)歧視不成立:函送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