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制度,有效幫助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

2014-06-27 00:00
發布單位:勞動部

勞動部表示,自91年3月《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後,即明定「育嬰留職停薪制度」。98年5月起,增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截至103年4月底止,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惠人數達23萬9千餘人,發放津貼金額共計新臺幣210億餘元,政府補助雇主負擔之社會保險費部分,共計新臺幣44億8,985萬餘元。

勞動部指出,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實施以來,除了津貼之發放外,民眾關切的另一個焦點為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是否能夠順利復職的問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而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法定情形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有任何不利處分。

勞動部表示,從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屆滿後返回原單位加保之統計資料來看,屆滿後仍在原單位加(復)保(曾復職)者達78.31%,屆滿後未回原單位,但至其他單位加保者亦有15.27%,屆滿後離開職場者僅為6.42%。另依據勞動部以曾領取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目前在職之受僱勞工為受訪對象之調查統計顯示,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屆滿後繼續投入勞動市場者為97.3%(其中返回原單位者為83.1%,未回原單位另覓他職者為13.9%,自行創業者為0.3%),未繼續投入勞動市場者僅為2.7%,多數理由為陪小孩成長。

勞動部認為,從實際數據來看,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多能順利重返原單位復職,且未來會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高達88.7%,顯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確已發揮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與家中年幼子女照顧需求之功能。另根據勞動部調查統計資料顯示,受僱者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前,不需要政府提供協助者為74.8%,需要協助者為25.2%(以需要就業或轉業服務、職業訓練及法律諮詢為主),勞動部將持續提供勞工各項協助。

勞動部再次提醒,《性別平等工作法》已修正提高罰則規定,除最高可處新臺幣30萬元外,並公布違法雇主姓名,經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呼籲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勞工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