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產假」請假規定放寬至配偶分娩前後合計15日內皆可申請,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間更為平衡
勞動部法規會於103年9月26日審議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修正第7條規定:受僱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請「陪產假」時,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 |
勞動部法規會於103年9月26日審議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修正第7條規定:受僱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請「陪產假」時,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