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績效不佳為由資遣懷孕之勞工(上)~本案事實

2014-01-01 00:00
發布單位:勞動部

以績效不佳為由資遣懷孕之勞工(上)~本案事實

 

發布日期: 2009-12-08 ‧懷孕歧視

 

  珍珍公司(化名)係旅行服務業,李明珠(化名)則是在公司擔任業務推廣,每年都要負責賣出公司許多套裝行程,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將懷有身孕一事告知珍珍公司,96年2 月15日珍珍公司即以李明珠業務量少、客戶量少,予以資遣。當時,公司同時裁減2 位職員,其中一位男性職員林中德(化名),於96年3 月中無條件離職,未支領資遣費或離職金;另一位則係李明珠。李明珠在公司當時的績效統計表中,李明珠成交的帳單筆數平均每個月均達321 件以上,營業毛利為1,533,871 元,但同時其他3位女性的業務小姐的績效則未及李明珠。但珍珍公司仍然決定以業務量遽減,連年虧損,其服務態度不良,常得罪客戶,屢遭客戶投訴屢勸不聽,造成客戶及業務量的流失,工作上常推諉卸責,經常與珍珍公司及主管爭吵,工作配合度差,業績成長幅度最差,珍珍公司乃決定將她資遣,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按服務年資發給3 個月半薪額的資遣費,與其是否懷孕,並不相干。李明珠乃向(縣)市政府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訴,經委員會充分審酌本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及雇主之認知等具體事實所成之審定,認定屬混合動機之懷孕歧視,評議性別歧視成立。

 

資料來源: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吳宜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