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女職員被解聘(上)~本案事實

2014-01-01 00:00
發布單位:勞動部

  吳怡(化名)於民國(下同)70年8月1日任職於私立明明中學(化名)近28年,擔任行政職員(職稱幹事),明明中學採一年一聘,由學校發聘書,期間自每年 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學校於97年7月1日通知吳怡職務調動,吳怡原本在輔導處上正常班,明明中學將吳怡調動後改上晚上班,而這次調動是吳怡4月15日去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訴學校有逼吳怡退休之嫌,就在申訴返回未幾日,調動通知就核發下來。吳怡無奈只好在收到職務調動通知到新單位報到2次,但因學校8月1日新學期才開始,所以繼續留在原單位工作,但 97年7月31日卻遭明明中學解聘。吳怡心有不甘,因為與吳怡一起同為教職員中,同時有3位女性員工及1位男性員工,最後卻只有女性遭逼迫退休或不具理由解聘,但是對於工作不積極的男性員工卻先與溝通,再予資遣,反而使吳怡及這3名女性員工的年資及依據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的養老給付、退休給付金,只因明明中學的不續聘、解聘的處置而歸零,吳怡認為這是學校對女性同胞的歧視及侵害女性同仁權益的作為。吳怡認為她自己及另外3名女性員工並未達解聘或不續聘之要件,她懷疑是因為女性的性別關係,而遭明明中學以不具理由任意解聘或不續聘,故吳怡決定先行向(縣)市政府的性別工作平等會員會(或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並依程序提出救濟。

 

 

資料來源: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吳宜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