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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我要回家帶小孩(上)~本案事實

2014-01-01 00:00
發布單位:勞動部

  吳小云(化名)是在一家員工人數只有4人的小公司上班,結婚3年多,就在98年6月產下一名小壯丁,夫家是在作小吃店生意的,對於夫家而言,吳小云如果可以自己在家帶小孩,這對於剛出生小孩是有利的,吳小雲瞭解,乃向公司老闆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假,但是公司老闆向吳小云表示:「公司人數很少,少一個員工,公司就無法繼續運作,非得要聘新員工才可以繼續運作,所以不同意准育嬰假」,吳小云立即翻開性別工工作平等法第16條法條規定給公司老闆看,公司老闆又改口表示:法律雖然說可以,但是公司要另聘替代人力來彌補育嬰假的人力缺口。吳小云表示:好,希望能請一年。老闆又說:可是新聞說只能領6個月的育嬰津貼嗎?所以只能准6個月假。但是吳小云希望能將小孩帶到滿週歲後再回到工作岡位,老闆不同意,堅持只能准6個月,並且要求吳小云在家要繼續幫公司處理一些業務,且不支薪。吳小云認為這種條件對於請育嬰假的員工實在討不到任何好處,不過想說先能請6個月育嬰假再說了。因此,就在公司准6個月育嬰假的期間,同時檢具申請表,申領育嬰津貼,在連續領了6個月以後,吳小云再以電話向公司表示:還要繼續請6個月。公司表示:明日若未來上班,就以這個替代的臨時轉為正式,妳就不用來了!吳小云未於翌日到公司,一週後接到公司的存證信函,表示終止僱傭契約。並且老闆表示會依其年資算其資遣費給她。但吳小云認為重點不在資遣費,而是她認為法律是可以在子女滿3歲以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最長可達2年。吳小云認為雖然她這份工作對她而言不是經濟來源之一,她認為老闆這種恣意不遵守法律的心態,對員工實非福氣,故決定向縣市政府的性平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訴,以維護自己權利。

 

 

資料來源: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吳宜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