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產假後復職遭拒(中)~本案解析

2014-01-01 00:00
發布單位:勞動部

  懷孕對於女性受僱者而言,本來就是因為與男性生理上不同,而經常成為女性受僱者一種額外的工作上的負擔,這些是屬於男性受僱者不須承受的,所以女性因為懷孕就遭到僱主予以解僱、開除,此即已經構成「性別」的就業歧視,而女性懷孕在工作上可能遭遇到的刁難常見的情形包括:
1.僱主強制懷孕後的女性員工在懷孕後若干期間內離職;
2.僱主拒絕由懷孕女性員工自己決定離職時間;
3.僱主對於懷孕女性員工在言語上之侮辱、諷刺,或故意造成懷孕女性員工比較不配合或是笨拙的假象,使其處於不友善的工作環境;
4.對於懷孕女性員工之勞動條件之各種不利變動;
5.對於請完產假的女性員工在復職上予以刁難或是藉故解僱。

  即使當初進公司任職時,如果有簽署因為懷孕願意自動離職之條款者,仍然可以繼續工作,因為該條款依據上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規定,該種約定係無效約定,如果因此而終止勞動契約則該終止則是不生效力。

  另,如因懷孕期間,因生理上變化,女性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依同法第11條第5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倘因懷孕身體不適致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規定時,雇主不得濫用解僱權,逕用同法第12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因懷孕、妊娠係為暫時狀態,該等情況待妊娠期間結束即可預期消滅之故。王珊珊既係因懷孕期間之生理上變化,申請改調內勤工作,既係依法申請改調較為輕易工作,尚難以此謂王珊珊有主觀上能為而不為,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之情形。因此,如果公司以此做為資遣或開除王珊珊的理由,就可以直接主張公司係因懷孕之性別因素所為歧視,或公司如果強制要求懷孕員工應該留職停薪,亦同樣是懷孕歧視行為,員工自得拒絕不予配合。

  懷孕的王珊珊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為了蒐證應儘量以書面申請提出請求,同時要準備醫院診斷證明書、產檢證明,如有必要,對於公司老闆或是主管,可以用錄音方式證明公司確實係因為懷孕而有歧視。

 

資料來源: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吳宜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