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當事人『自願』與『不受歡迎』行為之分際」(上)~本案之重要事實

2014-01-01 00:00
發布單位:勞動部

一、本案之重要事實
  在本案中,原告文森女士 (Mechelle Vinson) 任職於被告銀行,擔任分行助理經理之職。她是在一九七四年九月首次碰到被告主管泰勒先生 (Sidney Taylor),而經由後者之介紹進入該銀行服務,由實習櫃員一路爬升至現任之職位。她宣稱在一九七五年至一九七七年期間,身為總行副總裁兼分行經理之被告,曾強迫兩人發生性關係達四、五十次之多,雖然她曾一再要求終止這種關係,但因被告之威脅及擔心報復而未能如願,直到交上固定新男友後,這種性關係才告終止,但被告卻仍不斷向其做性方面示好之舉,諸如當眾愛撫及猥褻她、做出暴露私處動作、或尾隨她進入廁所,甚至數次加以強暴……等。此外,她還宣稱被告施加性虐待外,還不斷對其工作環境加以破壞,諸如擅改其人事紀錄、向經理部門提出錯誤之指控、當其他員工面前加以羞辱、故意陷害她在工作上犯錯,甚至在她要脅舉發這些犯行時,恐嚇其生命安全……等。在一九七八年九月,原告通知被告她將無限期請病假,而在同年十一月一日,被告銀行即以請病假過多為由,正式將原告開革。被告則全盤否認原告所提出之指控,認為她只是因業務爭議而提出報復,被告銀行也對原告之說法表示異議,並指稱它從未知曉或授權被告所觸犯之任何性騷擾行為。原告是根據一九六四年民權法第七章之規定,提出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訴訟,並請求禁令救濟及損害賠償金。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