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之重要事實 本案為○○○○紀念醫院麻醉部護士○○○女士申訴於任職期間遭受麻醉科○○○醫師職場性騷擾。申訴人聲稱,○姓醫師素行不良,並非僅只她一人受害,若非其堅持申訴,○姓醫師很可能繼續騷擾其他護士。但在其向院方陳情申訴後,院方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度,未曾積極調查處理,也未公開說明事件真相及處理方式,導致科內許多男性同仁對其常予異樣眼光或冷嘲熱諷,致使礙於流言之苦,被迫調職○○○○,且八十八年度調薪幅度比其他同事低許多,而院方不但不給予騷擾者適切懲處,甚至將其擢昇為麻醉部代部長。故申訴人以院方處置過程冗長,且未能秉公處理及善盡雇主維護平等無歧視之工作環境的責任,構成就業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提起申訴。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