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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案例(中)~本案評議結論

2014-01-01 00:00
發布單位:勞動部

二、本案評議結論
  按「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所僱用員工不得以階級…性別、容貌…為由予以歧視」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定有明文。析其立法意旨,乃揭櫫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禁止因“性別”造成之就業歧視,藉以保障男女工作權之平等。工作之騷擾,非但造成勞工身心之不安且影響其工作意願、工作表現及其職位之獲得、升遷及待遇,有悖兩性工作平等之精神。抑有進者,雇主對於職場之同仁負有管理監督權,應有義務提供勞工免於遭受性騷擾之工作環境,對於騷擾事件應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懲戒措施,以確保受僱者之權益。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八九勞訴字第0二五八三一號函訴願決定有案可資參照。
  本件○○○○醫院○○○醫師對護士○女士騷擾乙案,該院雖即以「醫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予以調查審理,就其處理時效言,尚無遲延,然從其處理過程,其審查委員會成員皆為醫師,且調查報告並未知會當事人,有失管理監督之責,該院既未防範於先,尚無懲戒於後,任其營造敵意工作環境,有悖經驗法則,核與首揭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揭示保障男女工作權之意旨,洵有違背,應予糾正。請○○○○醫院設立「就業歧視防治委員會」並訂定辦法,以保障工作平等權。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