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之重要事實 被告為○○○○法院資深通譯,而原告則為民庭書記官,根據原告之陳述被告平日言行粗鄙不知節制,且藉其資深並與某主管關係良好,常有隨意口出穢言,故意詈罵嘲弄女性之舉,雖經原告好言相勸,但卻反被多次辱罵。原告曾向上級報告,但被告反而變本加厲,讓原告更為難堪。 原告指稱在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下午,被告又在該院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民事科通譯室中,辱罵原告「開黃腔又怎樣,不黃妳會生子?」,該甫生產後之原告深覺受辱,乃向台北地院提起刑事告訴,經檢查官提起公訴後,由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均判決被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罪名成立,判處罰金一千元,緩刑二年在案。 原告認為被告之侵害行為,使其精神上遭受重大痛苦,且事發迄今,被告毫無悔意,態度仍舊惡劣,乃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一民事訴訟,依據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九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六十萬元之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