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公布,雇主應確依相關修正規定辦理。

2014-12-12 19:23
發布單位:勞動部

總統於103年12月11日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修正條文,勞動部表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本次《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將於103年12月13日生效。修法重點為:

1、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明訂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

2、 修正現行生理假給薪規定,有關併入及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部分,請假期間明定半薪發給。

3、 考量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之需求,參酌全民健保給付產檢次數為十次(每次約需半日),增訂有薪產檢假五日。

4、 考量受僱者因配偶生產有陪伴之合理需求(如剖腹產住院天數較長),延長有薪陪產假至五日。

5、 考量因部分受僱者初入、轉換就業職場致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不足,及派遣勞工之工作年資不易累積,不易享有育嬰留職停薪權利,修正放寬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即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為協助建構國內友善的收養環境,修正放寬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於擬收養子女先期共同生活之期間,即可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7、 增訂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主管機關給予補助之規範。

8、 加重雇主違反性別歧視禁止規定之罰鍰額度,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至有關陪產假修正後請假疑義,勞動部表示,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其無論是否已請陪產假,新法生效後,得依修正後規定,於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請滿最多5日之陪產假。

勞動部強調,事業單位應檢視內部管理規定並確實依修正後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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