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更為便民,勞動部公布「民眾遭受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移送管轄機關標準作業流程」,以供民眾參考。

2015-09-11 14:00
發布單位:勞動部

為使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更為便民,勞動部於今(104)年9月10日函知各縣市政府及相關部會「民眾遭受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移送管轄機關標準作業流程」,俾利地方主管機關之作業流程更為簡化、明確,亦可更快速協助民眾釐清性騷擾案件之相關適用法令及救濟申訴管道。

勞動部表示,目前處理性騷擾案件之法律有《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範圍,係指發生於職場、執行職務之性騷擾案件;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係指性騷擾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性騷擾防治法適用對象,為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性騷擾三法申訴處理管道雖已於各該法令明確規範,惟三法適用對象及申訴處理機制不同,致民眾遇性騷擾案件欲申訴時,迭有不清楚應向何單位申訴之疑慮。

勞動部指出,該部曾多次邀集縣市政府、教育部及衞生福利部等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共同討論並獲致共識,未來地方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之勞工局【處】、社會局【處】或教育局【處】)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無論是否為其管轄,應先行收案,不得拒絕,並儘速協助民眾釐清適用法令及管轄單位。

勞動部強調,為使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更為便民,民眾如無法判斷應向何機關申訴,可就近向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社會局【處】、教育局【處】或警察局任一單位提出申訴,以維護個人權益。另該流程圖已置於勞動部網站及就業平等網供民眾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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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遭受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移送管轄機關標準作業流程」(PDF).pdf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