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於無薪休假期間,請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 雇主依法不得拒絕。

2016-02-16 00:00
發布單位:勞動部

為保障受僱者無薪休假期間,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權益,勞動部於2月3日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僱者如有相關需求提出申請時,雇主依法不得拒絕。

勞動部表示,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受僱者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然而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雇主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至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為落實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立法意旨,受僱者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權利,並不因雇主實施「無薪休假」而受影響,勞動部已於2月3日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所轄事業單位。勞動部強調,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規定,受僱者為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請假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公布違法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經限期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

民眾如欲進一步洽詢或瞭解相關事宜,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將由專人提供說明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