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統計結果。
- 對政府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協助措施感到滿意者在8成以上。
-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者曾回職場占92.2%。
-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回到原事業單位者,89.0%有回復原職位。
- 認為申請時有遭遇事業單位或上級長官變相阻擾占15.2%。
- 育嬰留職停薪結束重回職場工作適應有困難占21.2%,申請期間較長者有困難的比率較高。
- 認為育嬰留職停薪政策對其家庭和工作平衡有幫助占95.3%,對穩定就業有幫助占87.4%,對提升職場女性生育意願有幫助占74.7%。
自98年5月起實施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截至104年7月底止,受惠人數達34萬餘人,累計核付金額為305.3億元,核付人數及金額均逐年成長。依據勞工保險局104年6月底資料,103年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者曾回原單位加保者占76.4%,期滿後未回原單位但至其他單位加保者有15.8%,期滿後未再加保者(離開職場)為7.8%(如圖1)。
勞動部為積極落實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使勞工順利返回工作崗位,整合各項行政資源,規劃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包括復職權益宣導、主動通知提醒復職權益、職業訓練資源、就業服務資源、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等。
為了解申請者期滿後回復原職情形及對育嬰留職停薪各項政策之建議,勞動部於104年5~6月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關懷調查」,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於103年期滿者為調查對象,計回收有效樣本5,549份,在信賴水準95%下,抽樣誤差在±1.32個百分點以內。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對政府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協助措施感到滿意者在8成以上。
對政府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協助措施感到滿意者均在8成以上,依序為「關懷協助通知訊息」84.7%、「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80.6%、「就業服務資源」80.2%、「職業訓練資源」79.6%。(如圖2)
二、期滿後回到原事業單位者中,有回復原職位占89.0%。
期滿後回到原事業單位者中,有回復原職位占89.0%,未回復原職位占11.0%,未回復原職位之主要原因以「原工作職位已有人取代」最多。(如表1)
11.0%未回到原職位中,對新職位感到滿意者占7.5%,不滿意占3.5%。(如圖3)
三、期滿後未返回原事業單位的主要原因以「家庭因素自願離開職場(如照顧小孩)」占44.1%最高。
期滿後未返回原事業單位的主要原因以「家庭因素自願離開職場(如照顧小孩)」占44.1%最高,其次為「想從事工時較短或較彈性的工作」占9.4%,「轉換離家近的工作」占8.6%居第三。
按性別觀察,兩性差異較大的項目為「家庭因素自願離開職場(如照顧小孩)」,女性占49.0%高於男性之9.8%,其次為「找到薪資較高或有升遷機會的工作」男性占18.1%高於女性之6.1%。(如表2)
四、認為申請時有遭遇事業單位或上級長官變相阻擾占15.2%。
在申請時沒有遭遇事業單位或上級長官變相阻擾占84.8%,有遭遇阻擾占15.2%,但阻擾係申請時,主管所表達之看法,並非強制禁止申請,也非復職後實際情況,阻擾方式(可複選)以「工作職位被取代,無法回復原職」占8.1%最高,其次為「工作無人代理,加重同事負擔」6.9%,再其次是「影響考績」6.0%。(如圖4)
五、育嬰留職停薪結束重回職場工作適應有困難占21.2%,申請期間愈長,重回職場適應之困難度愈高。
育嬰留職停薪結束重回職場工作適應沒有困難占78.8%,有困難占21.2%,
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觀察,重回職場工作適應有困難的比率隨申請時間愈長而遞增,由未滿3個月之13.6%增至2年之30.9%。(如表3)
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功能為使受僱者能暫時離開職場,實現親自養育幼兒,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而最終得以順利返回職場。但依據調查結果,申請期間愈長,重回職場適應之困難度愈高。
六、認為育嬰留職停薪政策對其家庭和工作平衡有幫助占95.3%,對穩定就業有幫助占87.4%,對提升職場女性生育意願占74.7%。
認為育嬰留職停薪政策對其家庭和工作平衡有幫助占95.3%(非常有幫助34.1%,有幫助61.2%)。對其育嬰期間可保有工作,穩定就業有幫助占87.4%(非常有幫助27.1%,有幫助60.3%)。對提升職場女性生育意願占74.7%(非常有幫助20.6%,有幫助54.1%)。(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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