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產假」相關權益保障並未劣於他國規定。

2015-11-20 00:00
發布單位:勞動部

媒體報導指稱,其他國家提供之產假週數多於我國產假之規定,對此,勞動部表示,國際間各國對於產假之定義及產假期間支薪方式不盡相同,部分國家將產後母體恢復為目的之「產假」與照顧年幼子女為目的之「育嬰假」統稱為「產假」,且多由社會保險負擔或不支薪;我國則是將「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分項訂定,由雇主及社會保險支付,整體而言,並未劣於其他國家。

勞動部指出,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得享有8週有薪產假外,為保障懷孕期間有安胎休養需求之勞工,勞動部於99年5月4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女性勞工懷孕期間,如經醫師診斷有安胎休養之需要,可依規定請假,請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無期間限制,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得領半薪。另為確保胎兒與母體健康,《性別平等工作法》已於103年12月11日修正,新增有薪產檢假5日,以利勞工進行產前檢查。同年亦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提高生育給付至2個月,提供女性勞工更充足的經濟保障。而勞工如有照護新生子女需求,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於子女滿3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2年,並得請領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動部強調,未來仍將在追求勞資雙方權益衡平的原則下,持續通盤檢討,俾努力維護女性勞工之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