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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今(18)日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雇主應確實依相關修正規定辦理。

2016-05-18 00:00
發布單位:勞動部

總統於105年5月18日公布《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正條文將於105年5月20日生效。修正重點為:

一、放寬哺(集)乳相關規定部分:

為統一法律用詞,避免文字造成歧異,將「哺乳」修正為「哺(集)乳」。

為加強受僱者兼顧工作與親職及配合政府持續推廣母乳哺育之政策,放寬受僱者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因受僱者生理差異,每人每次哺(集)乳時間長短不一致,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

考量延長工作時間亦有哺(集)乳需求,增訂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另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二、為提供更多受僱者哺育與托兒服務,營造育兒友善職場環境,將原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

三、基於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並於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增訂被害人因職場性騷擾衍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勞動部強調,事業單位應檢視內部管理規定並確實依修正後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