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

2014-03-06 00:00
發布單位:勞動部

過去,由於我國有著「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思想,導致女性在就業上的參與率偏低,隨著時代的變遷,女性教育程度提升及性別平等工作的推動,女性投入職場的趨勢漸漲,女性勞動力參與率,由91年之46.59%上升至102年之50.46%,近2年皆突破50%,有顯著提升。

為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之實施成效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於102年11月以「事業單位」、「受僱者」及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為調查對象,分別辦理「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工作場所性別平等概況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283份、受僱者3,109份(女性2,207份及男性902份)、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僱者1,109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82.1%,較91年提高46.6個百分點,呈現逐年提升之勢。

(二)受僱者在102年內未曾發生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情形達95%以上;女性受僱者有遭受性騷擾的比率占4.2%,較男性之1.7%高出2.5個百分點;性騷擾者主要為「同事」及「客戶」,且15-34歲的女性,曾遭受性騷擾的比率較高;其中3.0%遭受性騷擾的女性未提出申訴,主要原因是「當開玩笑不予理會」占1.5%。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102年事業單位提供性別平等工作法各項假別之比率均較91年提升,實施比率「產假」96.8%、「陪產假」59.8%、「流產假」56.6%、「生理假」47.0%、「安胎休養」45.6%。100年修正通過「家庭照顧假」適用所有受僱者後,102年事業單位實施率為37.7%,30人以上規模則由91年34.0%大幅上升至102年66.6%。而「育嬰留職停薪」102年實施率為45.9%,原僅適用於僱用30人以上事業單位由91年38.9%增加至102年79.4%。另外,102年事業單位對於各項假別合於法律規定之比率大部分皆達9成以上,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約為8成5左右。

(二)30人以上事業單位有47.0%提供「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之措施,較91年成長24.0個百分點。

(三)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立「托兒服務機構」及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9.1%,較91年提高42.8個百分點,相較於101年略高2.4個百分點。

三、性別歧視禁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達9成以上?有性別考量;有性別考量之項目,以「工作分配」占27.9%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占9.3%,「育嬰留職停薪」及「僱用召募、甄試、進用」居第三,分別占6.6%及6.1%,其餘「調薪幅度」、「員工考核」、「員工陞遷」、「訓練及進修」、「員工福利措施」、「退休權利」及「資遣員工」等方面有性別考量之比率均在4%以下。

(二)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達9成以上?有跨性別考量;有跨性別考量之項目,以「工作分配」占17.5%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及「育嬰留職停薪」,分別占7.7%及7.1%,「僱用召募、甄試、進用」占6.6%居第三,其餘「調薪幅度」、「員工陞遷」、「訓練及進修」、「員工考核」、「員工福利措施」、「退休權利」及「資遣員工」等方面有跨性別考量之比率均在5%以下。

(三)逾9成5受僱者在職場上沒有因性別遭受不平等待遇。僅有5.2%女性受僱者認為在「調薪幅度」方面遭到不平等待遇;而男性則認為在「工作分配」方面遭受不平等待遇僅占1.9%。

(四)逾9成5受僱者未曾因結婚而在職場中遭受不平等待遇。女性受僱者曾因結婚而在職場中遭受不平等待遇者占4.3%,男性則占0.5%。女性受到不平等對待主要為「強迫調離原來工作部門(1.3%)」。

(五)94.8%女性受僱者未曾因懷孕或生小孩而在工作中遭受不平等待遇,有遭受不平等待遇者僅占5.2%,主要為「請假刁難(1.2%)」及「升遷考績受影響(1.2%)」。

四、育嬰留職停薪概況
(一)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會繼續投入勞動市場者占97.3%,女性占97.0%、男性占98.5%。而受僱者申請期滿後以回原事業單位比率最高,男性占85.9%、女性占82.5%。

(二)受僱者未來會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比率占88.7%,其中女性占89.4%、男性占85.8%。

(三)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前,希望政府提供協助的比率占25.2%,女性占26.4%、男性占20.1%。最希望政府提供「就業或轉業服務資源」的協助。

(相關圖表可參閱勞動部網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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