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哪些情形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014-12-01 00:00

Q4: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哪些情形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A:

雇主在下列情形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
  • 例外情形: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 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 各項福利措施。
  • 薪資之給付。工作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 例外情形: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退休、資遣、離職及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