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否因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

2014-12-01 00:00

Q5:雇主可否因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

A: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一條規定:

  •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 雇主亦不得以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解僱之理由。
  •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