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應做哪些事?

2024-03-08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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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雇主有以下責任:

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並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32條之11項第1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