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或求職者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雇主應如何處理?
2024-03-08 12:00
A: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稱本法)第1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應訂定申訴管道;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均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薪資等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依本法第13條之1第2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提示:雇主可參考運用「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申訴管道範本」樣張電子檔,網頁連結: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29104/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