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之要件及期間為何?

2022-01-18 00:00

Q12:申請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之要件及期間為何?

 A: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所定2次,係指受僱者提出之申請期間為少於6個月但不低於30日之次數最多2次,至於申請期間在6個月以上者,無次數限制,但仍要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