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為何?
2016-05-20 00:00
Q15: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為何?
A:
-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 前兩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 親自哺乳亦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也可請哺乳時間。
- 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儲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