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育兒減少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為何?

2014-12-01 00:00

Q16:有關育兒減少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為何?

A:

  •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