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予合併計算」係指為何?

2017-06-07 10:27

Q: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予合併計算」係指為何?

A:

舉例而言,受僱者於104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以第1名子女的名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又於105年10月1日生第2名子女,則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共3個月為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期間,則該受僱者後續如欲為第2名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其可申請之期間應扣除前揭同時撫育期間。(24個月-3個月=2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