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受僱者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並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A: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