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並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如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關「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為何?

2017-12-25 15:06

Q:受僱者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並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如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有關「先行共同生活」之證明文件為何?

A:

1.受僱者與收養子女先行共同生活者,應提具法院之裁定(部分案件之裁定可能記載於聲請書或筆錄)。

2. 如因收出養媒合、近親或繼親收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者,法院亦可能未再特別准其先行共同生活;爰該等案件如出具法院之公函文書(如家事法庭通知)或村、里長之證明,依個案事實足堪認定受僱者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亦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