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網路平台刊登限制年齡之徵才訊息究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2015-01-27 15:09
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係以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平等,禁止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與從事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其受僱機會或勞動條件,而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造成「就業歧視」。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之員工為上述就業歧視行為,不論其對象特定或不特定,是否提出申訴,若雇主刊登之求才廣告有就業歧視情事,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雇主即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事業單位無論透過何種代號於交友及社交平台上刊登限制年齡之求才訊息,若確有徵才之意思表示,可認有影響使用該網路平台之求職人就業機會情事,得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