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休產檢假之要件及期間為何?

2014-12-17 17:17

Q. 請休產檢假之要件及期間為何?

A. 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產檢假薪資照給。 雇主在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並發給全額薪資「後」,即可向本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薪資補助。

復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依本法第15條至第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為符合受僱者之實際產檢需求,彈性運用產檢假,勞動部於104年5月29日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解釋令,明定產檢假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擇定後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