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是否有放寬呢?

2017-06-07 10:26

Q: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是否有放寬呢?

A: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辦理。本次令釋係針對雇主如願優於法令規定,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時,受僱者仍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惟上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仍應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的規定。